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规定,由本人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水平认定考核和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满足相关要求,授予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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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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